有關本市數值地形圖檔可依『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由網路或書面提出申請,可申請之格式眾多,包含DGN、DXF及SHP等2D格式,以及3D-DXF、KML等3D格式。倘民眾有建物模型需求,可申請SHP格式(內含建物屋頂高及出入口高)或其他3D格式使用。
另本局亦發布本市三維建物模型之I3S服務,提供各界在自有軟體或平台上可以免費介接使用。
都市設計是促進基地開發及土地之有效利用之手段,可以成就區域優良之人行與車行空間,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風格之整體性,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
臺北市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始於1982年,執行機制如下:
1、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即通案要求)。
2、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申請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規定,再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進而開發。
答: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三、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前述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二、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不在此限。
三、開發基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廣場或公園整體規劃案。
四、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五、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開發案。
六、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高架道路、人行陸橋或長度達二百公尺之跨河橋樑。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二)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三)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四)社會住宅。
(五)公辦都市更新。
(六)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八、前款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坐落基地有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者。
九、高架捷運車站或捷運路網交會站。
十、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之開發案。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地區相關公共設施、水土保持及整地設施業已施築完善者;或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之範圍內無開挖、整地、配置建築物行為,且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保護區建築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二、依法辦理容積移轉且移入之容積達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因接受容積移入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三、經本府認定應送審議之重要景觀道路系統設計案。
十四、其他經本府認為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
詳情請參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
本局於110年9月至12月間辦理申請案件審查作業,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全之情形(如租約未載明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地址未載明樓層、缺件等),應主動向本局補正,或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於公文所載補件期限內完成補正。
(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二)可在都市發展局網站首頁:「網站寶箱」→「檔案下載」→「居住服務」→「整合住宅補貼相關申請書」下載。
(三)可向各區公所及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索取(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四)採線上申請方式者,免附申請書,申請人可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五)為因應防疫,110年第一次受理及第2次受理只開放線上及郵寄申請,不開放臨櫃受理;111年度租金補貼受理則視疫情變化滾動調整。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常見問答集
一、優惠措施?
110年5月份至7月份實付租金減租30%(免申請),及延後1年繳納(須申請)。
1、前經獲核准紓困申請,且已繳款者:本局將逕為核退款項。
2、前經獲核准紓困申請,且尚未繳款者:本局將重新開立折減後之繳款單。
3、未經獲核准紓困申請者:以「先繳後退」方式辦理,仍須依繳款期限繳交原應繳金額,並應提
供退款帳戶。本局於取得承租人退款帳戶後,始辦理退款事宜(含延後繳納應退之已繳違約金)。
二、延繳受理期間?
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延繳申請資格?
1、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承租人。
2、承租人本人或其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受110年5月起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受補助。
四、申請延繳應備文件?
1、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
2、如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受補助係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須另檢具近一年全戶戶籍謄本及財稅機關核發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受補助之證明文件?
證明受行政院「1988紓困振興專區」專網公布之「個人及家庭」紓困補助之文件(如 : 核准公文),
但不包含弱勢關懷加發、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育有未滿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農(漁)民生活補貼等一般性加發補貼。
六、申請方式?
1、僅線上申請、書表郵寄兩種申請方式,現場不受理收件。
2、書表郵寄者,將俟疫情趨緩降為二級,再進行審復。
七、退費無法匯入帳戶,其他領取方式?
可申請以現金支票領取,但須另出具切結書,且作業時間較長。
八、如有其他疑問?
洽詢電話: (02) 27772186轉0再轉2;或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查詢。
「110年度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問與答」詳見: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問答Q&A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
臺北市徒步區自費闢建補助要點
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
詳情請參閱都市設計業務解釋裁量:「臺北市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認定標準」
為建築物實質開發審議之依循,著重本案與基地周邊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須以都市尺度、街廓尺度及人行尺度進行分析,因地制宜訂定準則
請參考敷地計畫、本府社會住宅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