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
臺北市徒步區自費闢建補助要點
請先確認申請廣告物之基地是否位於應辦理都審地區:
倘該都市計畫「有」廣告物相關規定,則無論廣告物規模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倘該都市計畫「無」廣告物相關規定,則廣告物達雜照規模,始需提送都審程序。
依其他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者。
為建築物實質開發審議之依循,著重本案與基地周邊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須以都市尺度、街廓尺度及人行尺度進行分析,因地制宜訂定準則
請參考敷地計畫、本府社會住宅準則
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提送都審程序者,依前開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應辦理兩階段都審。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社會住宅。
公辦都市更新。
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八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請至「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是否為都市計畫劃定都審地區。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 送都審程序等)
不可以。承租非合法住宅者,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承租合法住宅,若想瞭解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訊,歡迎撥打內政部營建署電話(02)8771-2345,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首頁「社會住宅」專區查詢)。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1.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3.地價稅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營建署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一)有任何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核發及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二)由本局經費加碼補貼部分,若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者,則喪失住宅租金加碼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