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其設置目的係在創造臺北市地域的認同感與城市市民的集體價值,塑造以人為本、關懷人性活動的都市生活環境,促成市民適居的健康環境、提昇公共領域的實質設計品質,連繫不同專業領域、結合專業性與地方性,發展共同合作的城市發展模式,照顧社會的公平性,維護城市的公共利益,追求臺北市經濟與未來的永續發展。
主要業務包括都市設計管制法規之研修、都市設計及土地適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暨執行及都市設計先期規劃作業暨協調等事宜。反映在實際工作成果包括特定區都市計畫與設計準則之擬訂、每年平均400多件都市設計審議核定案、老街區的規劃與管制、公共藝術推動與執行、社區組織之輔導與民眾參與、城鄉景觀風貌之改造、主要開放空間、歷史街區建築之保存維護、夜景照明計畫之擬訂與實施、全市景觀建設策略之擬定、特色街區及區域之塑造以及環境綠美化等。
環視全球各大都會,為吸引跨國人才資源,提昇自我競爭實力,以建設自己為友善宜人的城市為終極發展目標。其重點在於城市景觀風貌之營塑與市民之共同參與,如紐約、東京、巴黎、墨爾本、洛杉機等國際知名城市均已推動各種都市景觀改善計畫,以為全國都市再生之重要國家發展策略。都市設計科除持續推動各項都市景觀改善計畫外,亦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調整都市設計準則,並以重塑河域周邊環境、改善既有跨堤親水方式、河域夜間照明改善等為主要工作方向,配合生態都市及永續發展之理念,以具體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都市景觀品質,有計畫地分階段進行都市景觀建設及改造,俾使臺北市在有限資源下發揮最大執行效益。期望能夠促使本府各機關以及全體市民積極改善環境景觀,以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並在良好的城市基礎設施上,建立安全、便利與有魅力的城市。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
臺北市徒步區自費闢建補助要點
請先確認申請廣告物之基地是否位於應辦理都審地區:
倘該都市計畫「有」廣告物相關規定,則無論廣告物規模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倘該都市計畫「無」廣告物相關規定,則廣告物達雜照規模,始需提送都審程序。
依其他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者。
為建築物實質開發審議之依循,著重本案與基地周邊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須以都市尺度、街廓尺度及人行尺度進行分析,因地制宜訂定準則
請參考敷地計畫、本府社會住宅準則
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提送都審程序者,依前開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應辦理兩階段都審。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社會住宅。
公辦都市更新。
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八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請至「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是否為都市計畫劃定都審地區。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 送都審程序等)
答:
都市設計具體處理的問題是土地使用的效率以及都市的形成,其最終的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以達到居民對生活空間的需求與願望。
都市可以清晰的表達及滿足市民的價值與夢想,她是居住在城市的我們所有生活印象及意義的呈現。存在於資訊迅速衝擊,形貌快速變化的台北都會裏,我們如何應對複雜的空間成長課題?面對新的科技與技術、文化的傳承與變化、不同的社會與個人需求、理性的經濟結構現實及分化的政治理念,市民如何確認台北的空間發展能夠與他們的生活緊密的聯繫?市政府如何謹慎維護台北的空間品質,防止粗略草率的不適當開發?
都市設計機制,作為台北市整體都市規劃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所關心經營的是都市三度空間的感覺意義 (sensory meanings)、土地使用功能效率及未來的整體遠景與發展機會。然而非常簡單明晰的,其最終目的旨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以達到居民對他們生活的社會空間課題。
台北市的都市設計機制實施創始於1982年,主要的兩項管制工具為(a)針對不同台北市地區與不同環境設施系統所研定的都市設計準則及 (b)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在整個空間規劃管理架構裏,都市設計機制扮演了一個承上啟上的功能。它向上企圖彌補都市計畫專注於二度空間的不足,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則的擬定引導並控制都市開發的形式;向下則嘗試克服建管法令對於聯繫於個別建築基地之間公共空間,無法規範的缺失,以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控制個別開發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