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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用心設計與規劃最友善民眾的都市,致力於打造美好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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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設置目的

都市設計其設置目的係在創造臺北市地域的認同感與城市市民的集體價值,塑造以人為本、關懷人性活動的都市生活環境,促成市民適居的健康環境、提昇公共領域的實質設計品質,連繫不同專業領域、結合專業性與地方性,發展共同合作的城市發展模式,照顧社會的公平性,維護城市的公共利益,追求臺北市經濟與未來的永續發展。

公共藝術空間
信義商圈空橋

主要業務

主要業務包括都市設計管制法規之研修、都市設計及土地適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暨執行及都市設計先期規劃作業暨協調等事宜。反映在實際工作成果包括特定區都市計畫與設計準則之擬訂、每年平均400多件都市設計審議核定案、老街區的規劃與管制、公共藝術推動與執行、社區組織之輔導與民眾參與、城鄉景觀風貌之改造、主要開放空間、歷史街區建築之保存維護、夜景照明計畫之擬訂與實施、全市景觀建設策略之擬定、特色街區及區域之塑造以及環境綠美化等。

街道家具街
歷史街區建築

延伸價值

環視全球各大都會,為吸引跨國人才資源,提昇自我競爭實力,以建設自己為友善宜人的城市為終極發展目標。其重點在於城市景觀風貌之營塑與市民之共同參與,如紐約、東京、巴黎、墨爾本、洛杉機等國際知名城市均已推動各種都市景觀改善計畫,以為全國都市再生之重要國家發展策略。都市設計科除持續推動各項都市景觀改善計畫外,亦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調整都市設計準則,並以重塑河域周邊環境、改善既有跨堤親水方式、河域夜間照明改善等為主要工作方向,配合生態都市及永續發展之理念,以具體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都市景觀品質,有計畫地分階段進行都市景觀建設及改造,俾使臺北市在有限資源下發揮最大執行效益。期望能夠促使本府各機關以及全體市民積極改善環境景觀,以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並在良好的城市基礎設施上,建立安全、便利與有魅力的城市。

自然生態網路計畫圖
公共藝術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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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依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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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 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


    相關連結: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都審相關規定及函釋:「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審之認定標準

為建築物實質開發審議之依循,著重本案與基地周邊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須以都市尺度、街廓尺度及人行尺度進行分析,因地制宜訂定準則


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提送都審程序者,依前開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應辦理兩階段都審。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2. 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3. 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4. 社會住宅。

  5. 公辦都市更新。

  6. 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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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2.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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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1. 請至「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或「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範圍是否屬都市計畫所劃定都審地區

  2.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自行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3.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例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送都審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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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是促進基地開發及土地之有效利用之手段,可以成就區域優良之人行與車行空間,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風格之整體性,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

臺北市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始於1982年,執行機制如下:

1、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即通案要求)。

2、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申請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規定,再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進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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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詳情請參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