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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都市設計是促進基地開發及土地之有效利用之手段,可以成就區域優良之人行與車行空間,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風格之整體性,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

臺北市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始於1982年,執行機制如下:

1、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即通案要求)。

2、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申請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規定,再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進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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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更新日期: 110/09/27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都市設計科] 張晉誠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8282

答:

詳情請參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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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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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 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


    相關連結: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都審相關規定及函釋:「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審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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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實質開發審議之依循,著重本案與基地周邊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須以都市尺度、街廓尺度及人行尺度進行分析,因地制宜訂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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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提送都審程序者,依前開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應辦理兩階段都審。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2. 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3. 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4. 社會住宅。

  5. 公辦都市更新。

  6. 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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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2.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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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1. 請至「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或「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範圍是否屬都市計畫所劃定都審地區

  2.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自行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3.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例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送都審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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