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服務
細心規劃每個社會住宅,並盡最大的能力協助民眾得到良好的居住品質
為積極推動本市「社會住宅政策」,本局透過組織修編之方式調整現有組織人力,於101年度起增設專責工程單位「住宅工程科」,專職推動社會住宅之興建。未來本市社會住宅工程將以滿足使用需求、智慧綠建築、耐震標章、物業管理服務等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提供本市高品質之社會出租住宅。
積極推動本府住宅政策各項行動方案
多元增加社會住宅存量。
引導民間空閒住宅投入租屋市場。
規劃住宅業務長期財源與組織。
協助較低收入及弱勢家庭租購宅(請洽本局住宅企劃科 電話:27772186轉0再轉1)
辦理多元租金補貼措施。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補貼利息核算。
辦理國宅轉售申請案。
推動社會住宅之興建(請洽本局住宅工程科 電話:27772186分機2600)
辦理住宅開發方式與設計準則之研擬等事宜。
辦理住宅規劃及工程設計等事宜。
辦理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發包、施工及工程資訊管理等有關事項。
辦理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招租事宜(請洽本局住宅服務科 電話:27772186分機2705)
辦理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承租申請、配租、退租審查,簽約公證、租金收取、催繳及國宅回收等事宜。
配合急難與公共工程拆遷安置出租國宅。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本局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核准戶,係以內政部營建署補貼期數為準,因此租約到期者請自行將接續之租約補至營建署,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於受補貼期間,有任何違反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相關規定,導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
111年度租金補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原開放自111年7月1日9時起至111年12月30日17時止由內政部營建署受理申請,現已截止申請。詳細資訊請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本市111年度另針對「核准補貼金額低於過往市府110年度租金補貼的家庭」提供加碼補貼。若本市市民(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核定具有「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資格,請於本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0月3日上午9時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申請或下載紙本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重複享有住宅資源(例如承租國宅或社宅、享有其他除了內政部300億元租金補貼以外之住宅補貼)
有任何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部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
不可以,領取補貼期間戶籍異動或租屋地遷出臺北市,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實施,且為貫徹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宗旨,本市針對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之一般家庭、社會弱勢家庭、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提供租金加碼補貼(詳實施計畫之附表);又針對111年度「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制度下受影響之110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舊戶),本局亦補貼差額。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之補貼期數為基準,最長以12期為限。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證明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條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四)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案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後,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一)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二)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三)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四)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五)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不可以。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一)以申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遞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親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五)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 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之網站下載)。
(二)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影本(以上逕洽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使用執照影本、合法房屋證明(以上逕洽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如查無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需補初編日期為本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前之門牌編釘證明。
1.文山區:58年4月28日。
2.南港區及內湖區:58年8月22日。
3.士林區及北投區:59年7月4日。
4.其他區:57年6月6日。
(六)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非為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匯入非申請人帳戶之切結書及受匯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在本市有租賃住宅之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