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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服務

細心規劃每個社會住宅,並盡最大的能力協助民眾得到良好的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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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會住宅之開發興建,提高社會住宅數量及品質

為積極推動本市「社會住宅政策」,本局透過組織修編之方式調整現有組織人力,於101年度起增設專責工程單位「住宅工程科」,專職推動社會住宅之興建。未來本市社會住宅工程將以滿足使用需求、智慧綠建築、耐震標章、物業管理服務等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提供本市高品質之社會出租住宅。

居住服務業務簡介

積極推動本府住宅政策各項行動方案

  • 多元增加社會住宅存量。

  • 引導民間空閒住宅投入租屋市場。

  • 規劃住宅業務長期財源與組織。

協助較低收入及弱勢家庭租購宅(請洽本局住宅企劃科 電話:27772186轉0再轉1)

  • 辦理多元租金補貼措施。

  •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補貼利息核算。

  • 辦理國宅轉售申請案。

推動社會住宅之興建(請洽本局住宅工程科 電話:27772186分機2600)

  • 辦理住宅開發方式與設計準則之研擬等事宜。

  • 辦理住宅規劃及工程設計等事宜。

  • 辦理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發包、施工及工程資訊管理等有關事項。

辦理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招租事宜(請洽本局住宅服務科 電話:27772186分機2705)

  • 辦理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承租申請、配租、退租審查,簽約公證、租金收取、催繳及國宅回收等事宜。

  • 配合急難與公共工程拆遷安置出租國宅。

檔案下載

常見問題

「包租代管」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權責區分:

一、「包租代管」:本府地政局負責一般民間包租代管案件、一般租賃糾紛相關業務。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一)本府都發局權責:配合內政部辦理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目前第4期計畫委託業者計4家,分別為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兆基管理顧問股分有限公司、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若欲透過以上4家業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或希望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者,除可逕洽業者外亦可洽都發局(聯絡電話:02-27772186#2523、2504、2507、2514、2910)。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權責:另內政部亦有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臺北市公會第4期計畫業者計10家(凌群不動產有限公司、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東昇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星華股份有限公司、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勝開發有限公司、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松信不動產有限公司、租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禾豐好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若欲透過以上10家業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者,請逕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聯絡電話02-21006300)。

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重建所須資金貸款負擔,針對僅持有1戶住宅之家庭,倘該住宅位於本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家庭年所得低於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政府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自行向金融機構贷款,由政府補貼貸款前3年部分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有關本補貼之相關訊息,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專區

因本補貼係依循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核定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應補正之情形(如租約續約、搬家、撥款資料變更等),應主動向內政部營建署補正,或於接獲內政部營建署公文通知後,於公文所載補件期限內完成補正。

惟為求完備本補貼款項核發及相應事務運行順暢,且為維護申請人權益,遇有申請人變更(如原申請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通訊住址變更、撤案、終止補貼、金融機構帳號變更之情事,請主動聯繫本局辦理。(諮詢專線:02-2777-2186轉0再轉1)

相關書表下載路徑: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官網首頁>>網站寶箱>>檔案下載>>居住服務>>112-113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相關申請書

本市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

  • 申請條件

    1. 申請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臺北市為限。

    2. 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112至113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

    3. 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符合本計畫規定(請參考本計畫公告附表)。

    4.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含112-113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審認之未成年子女)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 申請方式:

    請於受理申請期間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線上申請或下載紙本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申請(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或至該局中區辦公室1樓臨時櫃台索取。

  • 受理期間:

    112/10/2 9:00~114/03/31 17:00(後續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

  • 相關訊息可撥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洽詢。

(一)  112年-113度租金補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詳細資訊請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2.郵寄申請:申請書郵寄至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申請書下載】【臺北市受理單位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郵寄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3.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臺北市受理單位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臨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4.舊案帶入申請: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二)  另,本市「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自112年10月2日上午9時開始受理(截至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詳情可參考本局建置之租金補貼網及本局常見問答

 

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

  1. 自行放棄(例如:已無租賃事實)

  2.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3. 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4.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含112-113年度內政部300億元租金補貼審認之未成年子女)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5. 有任何不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致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

申請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萬8,520元,才符合本加碼補貼之所得標準。

補貼小叮嚀:本補貼所指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僅限申請人或其配偶得行使或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因其定義與內政部「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不同,故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之計算亦有差異。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證明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條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四)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案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後,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一)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二)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三)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四)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五)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不可以。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一)以申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遞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親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五)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   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