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重複享有住宅資源(例如承租國宅或社宅、享有其他除了內政部300億元租金補貼以外之住宅補貼)
有任何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部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實施,且為貫徹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宗旨,本市針對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之一般家庭、社會弱勢家庭、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提供租金加碼補貼(詳實施計畫之附表);又針對111年度「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制度下受影響之110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舊戶),本局亦補貼差額。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之補貼期數為基準,最長以12期為限。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本局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核准戶,係以內政部營建署補貼期數為準,因此租約到期者請自行將接續之租約補至營建署,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於受補貼期間,有任何違反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相關規定,導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
111年度租金補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原開放自111年7月1日9時起至111年12月30日17時止由內政部營建署受理申請,現已截止申請。詳細資訊請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本市111年度另針對「核准補貼金額低於過往市府110年度租金補貼的家庭」提供加碼補貼。若本市市民(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核定具有「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資格,請於本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0月3日上午9時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申請或下載紙本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不可以,領取補貼期間戶籍異動或租屋地遷出臺北市,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