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區塊
橫幅圖片

建築管理

(一)處罰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建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行政罰鍰及違規建物之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二)執行對象:

1. 查獲妨害風化(俗)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2. 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3. 查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三)罰鍰標準:

1. 經查獲擺設賭博性電玩(如小瑪俐)、從事性交易、明眼人按摩、販吸毒行為,或於住宅區內違規經營特種行業(特種茶室、酒吧、酒家)、舞場等場所,採「二階段式」裁罰。

2. 第一階段,查獲營業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檯數5檯以下者-10萬元罰鍰、檯數6檯以上者-20萬元罰鍰,其餘違規行為裁處建築物使用人(承租者)或管理人2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若已移送刑事法院者,則先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暫不課處罰鍰);第二階段則針對第一階段已處分之對象,由市府警察局逐件列管(為期兩年)進行複檢,列管期間對拒不遵行改善之場所提報本府複審會議,或專案簽報市長依法處罰建築物使用人或管理人以及建物所有權人(屋主)各30萬元罰鍰,並立刻執行停止違規建物之供水供電。

(四)復水復電:
建築物或營業場所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6個月後,得向本市建築管理處申請復水復電,並由該處召集各相關局、處辦理會勘,於審查符合下列各款全部之規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者,並得由營業人提出申請):

1. 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圖說。

2. 繳清與正俗專案有關之違規罰鍰。

3. 建築物所有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規)使用(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並由營業人提出申請者,營業人亦須切結不得再違法(規)使用)。

更新日期: 111/03/28
承辦人: [建築管理科] 李文凱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6741

現階段都市計畫法暨相關子法並無罰鍰辦理分期付款之規定,惟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二點「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之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申請。

更新日期: 111/03/28
承辦人: [建築管理科] 王嘉慧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6749

(一)行政救濟管道:訴願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並將副本抄送訴願管轄機關。

(二)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第14條之規定,訴願應在收到原行政處分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但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決定作成後,如果訴願人仍不服的話,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更新日期: 111/03/28
承辦人: [建築管理科] 李文凱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6741

依刑法優先原則,針對同時違反刑法之正俗專案查報案件,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送地方法院審判,另依同法條第2項「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除於裁罰處分書說明已載明上述法令規定外,針對經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案得續依都市計畫法處罰,尚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定。

更新日期: 111/03/28
承辦人: [建築管理科] 李文凱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