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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條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四)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上架/更新日期: 102/03/18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案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後,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一)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二)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三)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四)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五)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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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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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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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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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申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遞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親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五)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   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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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之網站下載)。

(二)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影本(以上逕洽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使用執照影本、合法房屋證明(以上逕洽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如查無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需補初編日期為本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前之門牌編釘證明。

1.文山區:58年4月28日。

2.南港區及內湖區:58年8月22日。

3.士林區及北投區:59年7月4日。

4.其他區:57年6月6日。

(六)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非為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匯入非申請人帳戶之切結書及受匯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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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在本市有租賃住宅之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一)自當年度公告受理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二)113年度公告受理日:113年1月2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上架/更新日期: 101/01/1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1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國宅貸款利率自112年3月29日起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由1.47﹪調整為1.595﹪,基金提供部分220萬元年息調整為1.637厘,銀行融資貸款部分則調整為2.47厘。

上架/更新日期: 098/10/09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22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王俊貽
聯絡電話: 轉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