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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依刑法優先原則,針對同時違反刑法之正俗專案查報案件,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送地方法院審判,另依同法條第2項「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除於裁罰處分書說明已載明上述法令規定外,針對經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案得續依都市計畫法處罰,尚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定。

上架/更新日期: 107/01/02
資料檢視日期: 113/03/15
承辦人: [建築管理科] 洪茹薇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6739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上架/更新日期: 106/01/02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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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更新日期: 105/08/30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16
承辦人: [都市測量科] 賴詩惠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408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證明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上架/更新日期: 102/03/18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上架/更新日期: 102/03/18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上架/更新日期: 102/03/18
資料檢視日期: 113/04/0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