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重複享有住宅資源(例如承租國宅或社宅、享有其他除了內政部300億元租金補貼以外之住宅補貼)
有任何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部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
1.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分2種,第一種為不加註都市計畫公告日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臨櫃申請當場即可領取;第二種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加註都市計畫劃設日期。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是4個月。
3. 4個月期間內,如果有新的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申請,一般申請不需任何證件、任何人皆可申請;除非經本局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應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一份。
一、申請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
1.臨櫃申請:市民可以在上班日的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0分止(中午不休息)親洽本府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辦理,隨到隨辦。
2.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網頁
二、收費方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為5筆土地以內以100元計算,每超過1筆需加收20元。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實施,且為貫徹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宗旨,本市針對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之一般家庭、社會弱勢家庭、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提供租金加碼補貼(詳實施計畫之附表);又針對111年度「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制度下受影響之110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舊戶),本局亦補貼差額。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之補貼期數為基準,最長以12期為限。
本市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
申請條件
申請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臺北市為限。
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之核定戶。
申請方式:
請於受理申請期間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線上申請或下載紙本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或至該局中區辦公室1樓臨時櫃台索取。
受理期間:
111/10/3 9:00~112/03/31 17:00(原定公告受理期間至111年12月30下午5時止,配合內政部營建署「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延長受理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
相關訊息可撥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洽詢。
因應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本局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核准戶,係以內政部營建署補貼期數為準,因此租約到期者請自行將接續之租約補至營建署,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於受補貼期間,有任何違反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相關規定,導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內政營建署補貼處分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
111年度租金補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原開放自111年7月1日9時起至111年12月30日17時止由內政部營建署受理申請,現已截止申請。詳細資訊請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本市111年度另針對「核准補貼金額低於過往市府110年度租金補貼的家庭」提供加碼補貼。若本市市民(設籍且租屋於臺北市)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核定具有「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資格,請於本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0月3日上午9時至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申請或下載紙本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有關本市數值地形圖檔可依『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由網路或書面提出申請,可申請之格式眾多,包含DGN、DXF及SHP等2D格式,以及3D-DXF、KML等3D格式。倘民眾有建物模型需求,可申請SHP格式(內含建物屋頂高及出入口高)或其他3D格式使用。
另本局亦發布本市三維建物模型之I3S服務,提供各界在自有軟體或平台上可以免費介接使用。
都市設計是促進基地開發及土地之有效利用之手段,可以成就區域優良之人行與車行空間,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風格之整體性,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
臺北市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始於1982年,執行機制如下:
1、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即通案要求)。
2、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申請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及審議參考範例規定,再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進而開發。
相關連結:
都市計畫及地圖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 或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委員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