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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法令

(1100621廢止)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設字第1103047478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0年6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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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2/16
承辦人: [都市設計科] 楊子嫻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轉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