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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公告標售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46號12樓計1戶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598、599、600地號等3筆持分土地。(110/9/17已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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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標售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46號12樓計1戶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598、599、600地號等3筆持分土地。

依據: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標售房地標示:詳公告附表一。

二、投標者資格:凡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三、本標售作業係採一次公告2次開標之方式辦理,標單可適用於2次標售作業;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售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投標人若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772186轉2509、2519。

四、各標售次序、開標日、開放日如下列,開放時間為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需先以電話預約參觀02-27772186轉2509、2519)。                                 

次序    開標日          開放日               領標日

(一)110年9月17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至110年9月13日   至110年9月15日

(二)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4日       

                                  至110年10月19日  至110年10月20日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開標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局9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公開開標。

六、投標規定事項:

(一)本標售作業採一次公告、二次開標方式辦理,如標售標的已於前次開標作業標脫,則該標售標的後續開標作業不予辦理,原訂後續開放參觀日亦取消。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投標人於公告所載領標日之上班時間,於本府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秘書室洽購投標文件,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三)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即非例假日)。

(四)投標方式:以郵遞投標為限,投標人最遲應於上開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期前,將投標文件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五)本招標案可共同投標,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投標人不得異議,並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七)截標日如因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者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

(八)2次開標作業(第1次:110年11月16日前、第2次:110年12 月22日前),得標人均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前一次繳清房地價款(得標價扣除已繳納10%標售押標金);並親自本局辦理房地點交手續。凡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悉數撥入臺北市住宅基金,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得標人如須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者,請依投標須知第玖點辦理。各標號公告房屋及土地標售底價,係按房地總底價依11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所占比例分算之。得標之建物價格逕依公告建物標售底價計價,得標價格扣除建物價格後之金額均屬土地價格。

七、標售不動產各項稅賦(2次開標作業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期如下:第1次:110年 11月16 日前、第2次:110年12月 22 日前):

(一)110年期地價稅:得標人於繳納110年期地價稅後得持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1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當月。

(二)111年期房屋稅(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得標人辦理產權移轉如有繳納111年房屋稅,應於繳納後持房屋稅繳款書正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10年7月1日起至實際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當月。

(三)工程受益費、房屋契稅、印花稅票、產權移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

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一切權利義務」,標購人應自行查閱相關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九、標售不動產之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等各項費用,第一次開標作業,本局負擔繳納至110年 11月30日止(以實際交屋日為準);第二次開標作業,本局負擔繳納至110年 12月31日止(以實際交屋日為準)。

十、標售之不動產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建物用途、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有關機關查閱,房地標示備註欄之使用用途為使用執照登載之使用用途,標購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評估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一、標售不動產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點交,本局不負修繕及其他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滲漏水、水電管線及其他設備等),點交時,如有雜物,由得標者自理並負擔清理費用。投標者未於標租公告指定參觀期日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第3項「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得標人或其委託之地政士應依法於期限內向地政事務所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免受罰。

十三、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四、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照投標須知辦理。本公告事項,如有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得標人得標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標號

標辦情形

房地標示

標售底價(元)

標售
押標金(元)

標脫日

標脫金額(元)

第1標

已標售

南港區東新街146號12樓

46,906,000

4,690,600

110/09/17 

47,680,000

上架/更新日期: 110/08/05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彭美烘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