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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111年度本市興隆D1區社會住宅低收入戶套/一房型隨到隨辦招租。

主旨:公告111年度本市興隆D1區社會住宅低收入戶套/一房型隨到隨辦招租。

依據: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1年3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及費用(詳附件1及2)。

三、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 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申請人須為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申請身分類別限制及應具備狀態: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3、人口數限制:限1口以上。

4、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年所得需低於167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6萬5,387元。

5、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且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876萬元。

6、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 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 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 價住宅退住證明書);承租入住後,適用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制,不得領有本局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2)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 格。

(3)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 退租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本人簽約入住本案住宅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遞補 )權益,本局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7、未積欠本府債務:與本府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四、招租方式:採抽籤制,申請者以抽籤排定配租順序。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3)。

(二)切結書(附件4)。

(三)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

(四)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五)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六)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六、申請方式:

(一)採書面方式現場受理:

1、不開放郵寄、線上等其他方式申請。

2、應備文件備齊,經審查合格後列入抽籤名單,依電腦抽籤決定遞補順序始列入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

(二)申請書表取得:

1、本局網站(https://www.udd.gov.taipei/)下載。

2、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樓)索取。

(三)採書面方式現場收件:不開放郵寄、線上等其他方式申 請。

(四)受理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 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每個工作日之上午9時 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親至本局中區辦公 室辦理(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樓),逾期 案件不予受理。

七、申請須知:

(一)本局預定於111年3月28日(星期一)假本局中區辦公室(臺 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辦理抽籤作業,因應防疫不開放現場觀看,當日由本局政風室全程監籤, 僅錄影不直播,影像檔將發佈於本局網站(若有異動將 於本局網站以最新消息發佈)。

(二)以通訊地為送達地: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局,信件送達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三)禁止重複申請:

1、家庭成員以申請一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2、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四)選屋配屋作業:

1、 經審查合格後之申請案件列入抽籤名單,依電腦抽 籤決定遞補順序,建立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本案社區遇有空戶時,本局將依上開遞補名冊依序通知複審,複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辦理簽約公證。

2、 選屋作業:

(1) 選屋方式:採選填意願方式。

(2) 選屋順序:依電腦抽籤順位。

3、 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期日及時間,到場參與現場選 屋作業。申請人如不克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代辦 ,受託人應攜帶委託人之委託書(加蓋印鑑章)、委託人之印鑑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委託受託雙 方之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人印鑑章)。

4、 前項選屋,申請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 ,視為放棄。但申請人於選屋期日前另以書面聲明於到場中籤人全部選屋完成後,統一由本局選取門 牌號碼者,不在此限。(如:公告選屋日為4月9日 ,至遲應於4月8日提出)。

5、 前項選屋人依本局所訂期日到場辦理選屋時,因逾 越報到時間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 順位,並需俟已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 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 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 屋順位)者亦同。

(五)簽約公證:

1、申請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 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2、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 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公證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 至次月簽約(詳細簽約時間本局將另以函文通知) ,但以1次為限。如仍未如期辦竣,本局將註銷申 請人本案住宅承租權,且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申請 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3、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者,於3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4、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如以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 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承租人一經簽約即視同 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 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5、簽約公證費用:

(1) 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2) 若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 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局全額負擔。

(3) 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局 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甲、 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 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乙、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 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六)租金繳納:

1、辦理簽約時,需繳交第1個月實付租金以及相當2個 月實付租金之保證金。

2、租金繳納方式係配合本府無現金支付政策,租金繳 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如下: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 ,本局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 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即可在 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 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 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 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 回;本局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

(七)遞補名冊及期限:

1、遞補名冊有效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空戶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2、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限以原申請身分遞補,並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且須依本局遞 補通知公文依限回覆承租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承租意願,本局將註銷等候資格。

3、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補)資格。

(八)換屋: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 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 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 ;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繼承人申請換屋不受前 揭承租滿一年限制。

(3)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得檢附本人或家庭人口數 範圍內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 件申請換屋。

2、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惟應 同社區無適合之房屋,始得換租其他社區之社會住 宅。

3、因換屋所生之公證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九)死亡換約續租: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 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 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 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 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

八、 其他:

(一)本局相關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1、本局涉及社會住宅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其配偶 及二親等內之親屬,均不得申請。違者,申請以不 合格論。

2、承租人於申請時違反前款前段規定者,其租賃契約 無效,並應給付本局占用期間之使用費。

3、第一款本局涉及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包含本局 勞務承攬廠商之派駐人員,但以業務與本社區具直 接關聯性者為限。

(二)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 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 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 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三)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 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 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 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 制執行收回住宅。

(四)具輔具需求者,入住後雖可加裝輔具,但不得破壞或變 更室內相關設施(備)。

(五)本局得配合政府疫情政策調整公告中所訂之時間或相關 事宜,如有異動本局將另以公告或函文通知承租人。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 法、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及函文通知辦理。

(七)諮詢專線:申請承租相關事宜:請洽都市發展局住宅服 務科(02)2777-2186轉0再轉2。

上架/更新日期: 111/03/02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住宅服務科] 陳嘉珈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