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區塊

都市設計法令

(0981008生效)廢止 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09835443700號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二、廢止98年8月10日府都設字第09803449500號令(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並自即日起實施。

上架/更新日期: 098/10/08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都市設計科] 楊子嫻
聯絡電話: 轉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