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標租本市東明社會住宅內1戶商業設施及其對應持
分土地,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
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標租房地標示及應投保火險金額: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3號市有房屋及對應基地南港區南港段四小段120-12地號土地。(公告附表一)
二、投標資格:中華民國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三、本標租作業採一次公告、定期開標之方式辦理,如標租標的於第一次開標作業標脫,則該標的之第二次開標作業不予辦理。標單可適用於各次標租作業。
四、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租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路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投標相關問題請洽:02-27772186轉2505。
五、租賃期間:自實際簽約日起計3年。總租期9年,1次租期3年,可申請續租2次。
六、各標租次序、開標日、開放日及領標日如下列:開放日為上班日(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例假日不開放參觀,投標人請先電話聯繫(聯絡電話:02-27772186轉2505)後前往現場參觀,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一)第一次開標日:110年1月15日。
領標日、開放日: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月13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0年1月26日。
領標日、開放日:110年1月18日至110年1月22日。
(三)第三次開標:110年2月8日。
領標日、開放日:110年1月28日至110年2月4日。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日下午2時30分,於本局902開標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公開開標。
八、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手續: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投標人於上述領標日之上班時間,於本局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住宅企劃科(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免費索取招標文件。
2、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投標人所投標函至遲應於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00分前(即非例假日),將投標文件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3、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4、投標人應於本公告標的開放參觀日期之時間內(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先電話聯繫(02-27772186轉2505)後前往現場參觀。本公告標的係以現況標租,其備註之使用用途為使用執照登載之使用用途,標租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審慎依實際需求評估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另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本局不再做任何修繕,投標或得標後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5、截標日如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者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0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
(二)本公告租賃標的之房地使用,其經營項目須符合本案(公告附表二)「臺北市東明社會住宅內商業設施使用組別特別規範」之規定;另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機關查詢。
(三)汽機車停車費用,視需要於進駐後另行租用;管理費以外加方式收取,按權狀面積以每坪70元計收,並併入每月租金繳納,本局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得標人繳納之租金及管理費不含營業稅,得標人不得主張提供「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五)得標人應於正式營業日前將(公告附表三)所列申請綠建築標章文件送交本局,如經本局通知補件,應於接獲通知起五日內檢送補正資料。
(六)案內標的水電費本局分攤至簽訂租賃契約書之前1日止。
(七)依標租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1、第1次開標作業,得標人應於110年2月15日前一次繳清所有款項(第1期之租金、管理費;押租金-2個月租金-得扣除已繳納標租押標金)。
2、第2次開標作業,得標人應於110年3月1日前一次繳清所有款項(第1期之租金、管理費;押租金-2個月租金-得扣除已繳納標租押標金)。
3、第3次開標作業,得標人應於110年3月17日前一次繳清所有款項(第1期之租金、管理費;押租金-2個月租金-得扣除已繳納標租押標金)。
4、得標人須親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住宅企劃科簽訂租賃契約書,已繳交之押標金無息保留,簽約公證費用由得標人全額負擔。逾期未辦理者以棄權論,所繳交押標金不予退還,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
5、本店舖租期未屆滿尚未收回,需另行依法執行收回房地等程序,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訂定後續繳款、簽約及交屋等期限,通知日以得標日起不逾1個月為原則(本局得延長或縮短相關期限)。
6、得標人依現狀辦理點交房地後,本局不負房地堪用之責,得標人不得向本局提出異議及主張由本局負責復原或要求拆除等責任,得標人並自負依相關規定拆除回復原狀等責任。
(八)本招標案可共同投標,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且應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九、其他:
(一)管理扣分制度:為維護健康社宅區域環境品質,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將終止租賃合約,就當事人違規與扣分事實不另給予救濟申訴管道,依本局公文程序為內部審核(如終止租約函、不續約通知函),請得標人於得標前承租後務請充分了解並配合。
(二)租賃契約書訂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契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地。
(三)本公告租賃標的位處之社會住宅,係依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公共建築,應依規劃位置懸掛招牌,不得變更橫招尺寸及另設立招等,廣告張貼應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辦理。
(四)冷暖氣空調設備由承租戶自行安裝,設備規格請依原設計供電電壓及容量安裝設置,並確實依照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冷氣室外機應依本局規定位置裝設,務請於投標前親至現場瞭解(冷氣室外機位置示意詳公告附圖一)。
(五)標租後如擬變更用電電壓容量,承租戶應自行委請甲級水電承裝業或專業技師逕向台電公司申辦變更並負擔相關費用,且應於退租時回復原電壓容量(經本局同意者例外)。
(六)承租戶應自行查閱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案標內的標租後如有改建、增建、違建情事,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逕送強制執行,承租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承租戶對租賃標的之一切裝潢、設施及改建其有關安全方面圖說,應依法令取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執照及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戶自行負擔,並不得破壞建物結構與其設備安全及使用易燃建材裝潢。若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該設施有危害結構或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並恢復原狀且負擔所有費用;於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本局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均應回復原狀。
(八)租賃期間如因承租戶營業行為於標的物所發生之糾紛,一概由承租人負責,與本局無涉。
(九)建築物使用規範:
1、噪音、氣味規範:不得販賣任何氣味濃郁或其他影響環境整潔及空氣品質之商品;若有住戶提出妨礙附近住家安寧或異味造成居民困擾,承租戶應立即改善。
2、瓦斯:使用瓦斯應自行設置漏氣自動關閉設備或其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防止瓦斯外洩。
3、瓦斯:管線接管費用:應由承租戶負擔。
4、醫療廢棄物:承租戶應依醫療廢棄物處置規範辦理,若經查無法依規定辦理,將呈報該轄區之衛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十)標租房屋,其附屬之公用面積、公共管線及設施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維護,所需費用由管理相關費用支應;因辦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檢修,須進入標租屋內時,承租戶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十、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
十一、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勘測為準,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包括面積等,於訂約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的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十二、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東明社會住宅內商業設施標租投標須知」、「臺北市東明社會住宅內商業設施租賃契約(樣張)」及投標規定事項辦理。
十三、本案相關資訊查詢方式:
(一)逕至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udd.gov.tw「公展公告案-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二)本標租案相關資訊請電洽02-27772186轉2505。
標租編號 | 建物門牌 | 自用面積 (m²) | 共同使用面積 (m²) | 總面積 (m²) | 標租底價 新臺幣/元/每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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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標 | 南港區南港路二段 60巷13號 | 55.25 | 9.00 | 64.25 | 2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