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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規劃

公共設施通盤檢討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內政部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變更,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作為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參考依據,並請各縣市政府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
全臺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萬餘公頃,臺北市待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811公頃。為解決臺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府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並提具本整體檢討構想計畫予內政部審查,作為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依據,以妥善解決本市劃設保留多年久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二、辦理進度
(一) 103年3月17日: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二) 104年至106年期間:盤點全市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情形,並多次召開機關、府內單位協調會及專家學者座談會
(三) 107年7月6日:檢送本案整體檢討構想計畫書至內政部審查
(四) 107年8月2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研商本府整體檢討構想計畫工作會議。
(五) 107年8月23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3次委員會研議
(六) 107年12月7日:本案整體檢討構想計畫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

(七)108年12月9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公告公開展覽。

(八)109年2月13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1次委員會決議組專案小組。

(九)109年4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十)109年6月1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十一)109年8月13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9次委員會決議部分案件修正通過。

(十二)109年10月2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2次委員會決議全案修正通過。

(十三)110年1月15日:主要計畫提報內政部審議。

(十四)110年2月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次專案小組。

(十五)110年8月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

(十六)111年7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5次會議決議部分案件修正通過。

三、未來展望
(一) 解編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維護民眾權益。
(二)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實質提升環境品質。
(三) 考量未來使用特性需求,建立多元社會福利、公益設施。
(四) 改善市容景觀,減少財政支出。


上架/更新日期: 112/05/11
資料檢視日期: 112/05/11
承辦人: [都市規劃科] 陳韻伃
聯絡電話: 轉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