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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計畫民眾參與專區

專有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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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將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使都市發展成適於居住、工作、遊憩之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並以都市計畫書及計畫圖作為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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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

對都市實質發展擬定具綜合性、一般性與長期性之指導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可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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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

依主要計畫對該地區作更詳盡的計畫,以闡釋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並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使用項目、都市設計…,表明事業及財務計畫,劃設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等都市建設規定並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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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專用區計畫

為了特定目的而劃設之計畫。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計畫、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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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細部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配合計畫目的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定其建蔽率、容積率…等規範,用以管理都市發展。

如果想要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可使用臺北市都市發展局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輸入地址或地號即可查詢當地的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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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主要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為滿足社區居民或政府有關交通運輸(道路、鐵路、機場…)、遊憩(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教育(學校)、醫療、衛生、通信、能源等方面之需要,規劃供興闢公用建設使用之土地,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規模,以增進居民生活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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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

建築基地應留設相當比例之空地,以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政府通常會訂定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完全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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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

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如有一建築基地面積100坪,建蔽率50%,容積率300%,表示該基地上之建築物地面層最多可建50坪,可建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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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強化個別地區發展願景與特色,整體考量開發基地與鄰近環境和諧、共生之關係,並包括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如山、水、公園綠地等)的對應;透過硬體設施建設與軟體活動規範的整合,以達國際化、優質化與人性化都市環境經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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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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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段時間後,需要根據都市發展的實際狀況,並參考民眾、團體提供的建議進行檢討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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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為了維持都市計畫的穩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之外,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迅行辦理變更:

  1. 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 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 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所稱的個案變更即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之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